疑问一:“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5、小区内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只负责停放秩序,丢失了谁来负责???????????
疑问二:“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10、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专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备的维修、维护,在甲方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
“合理”二字用的太模糊了,应该写出按照什么标准收费?对于你们物业公司而言,收费越高越合理,对我们业主而言不收费才是合理!
比如房屋某个部位损坏,维修的材料费相比较而言较容易确定,人工费怎么算???
疑问三:“第六条 违约责任
2、甲方延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在向乙方补齐应交费用基础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欠款额的日1%。
3、对乙方代收代缴款项,如甲方不能按时交纳,乙方有权按照法律程序解决,违约责任同上一款。
4、乙方不能按协议保障服务,甲方可按相应条款,根据乙方实际违约情况向乙方收取补偿费用。”
违约金至少应该有个上限吧!
代缴款项你有何权利收取滞纳金,你只是负责代收代缴,我完全可以自己去交!
你们不能按协议保障服务时候,我们是不是也应当像你们一样有权利收取违约金、服务不及时的话可以收取服务滞后金。给我们造成的损失是不是都可以归到你们头上。合同中所谓的“补偿费用”是多少?